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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认知案例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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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05-12-21 10:32:38 刘红宇
律师的案例与法官的案例
律师的案例与法官的案例是两种案例。法官因为给一件纠纷下了结论而形成案例,律师则因为处理了一件法律事务而形成案例。法官的案例是在评断权利义务,是对公正的表述,重在结果。律师的案例是在讲述处理过程和方法,是对如何寻求公正的表述,重在过程。所以,一个好的法官案例表现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精辟分析,一个好的律师案例则表现为诉讼方案设计和证明技巧的充分运用。在法官超脱和程序严谨的法律背景下,法官的案例对专业人士有意义,律师的案例对普通人有意义,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官的案例,即通常所说的案例,也要研究律师的案例。
案例与判例
每一个完整案件都能叫做案例,不管结果怎样、由谁处理、表现形式怎样。而判例则应当是由法官处理的、具有参照意义的那些案例。判例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出现,反映司法评判的过程和结果,案例则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可以是论文、报道、教学案例、虚拟案例等,反映法律事件和观点。所以,判例可能起的是主导作用,但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更具有法制义务的却是案例。普通人经常看到的是案例,于是就经常会有当事人总也不明白自己的案件与报纸上报道的同样事实的案件为什么会是两个结果,并进而认为案件判决不公正,律师工作没做好,这是律师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判例与司法解释
判例和司法解释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诠释,二者相互之间都应当是一致的,但可能应归结于社会环境变迁太快的原因,我们很难从一堆判例中找到一以贯之的审判倾向,判例的价值取向没有稳定性可言,似乎每个法官都在创设法律观点,甚至是在创设法律原则,所以,判例不具有资源性。尤其是对于律师来讲,我们不敢鼓足勇气将法院的已有判例当作诉讼的基础。这不是个有没有判例法的问题,而是个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问题,如果两个法院对同样的案件能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谁敢说他们行使的是一个司法权?
司法解释毫无疑问是审判界最具权威的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的作用比法律大得多,因为司法解释既敢解释法律,也敢立法。比如许多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转移规则都是由司法解释创设的。更为关键的是:司法解释不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统统溯及既往!
名案与名例
案是案件,是纷争状态,案之所以成了案例是因为其中有了可资作参照的东西。由于纷争事实都不一样,没参照意义可言,能作为参照的只能是那些解决纷争的方式,案件正是因为有了有特色的解决方式而成了案例。以前的“例”就是法,在判例法背景下,“例”也是法。名案有多种,名人的案件和大的案件等都是名案,但只有那些以解决方式出名而成为名案的才是名例。我们有很多著名的案件,但我们从来没有著名的判例,因为我们的名案都是因为案情著名而一鸣惊人,不会因为判得著名而声名鹊起。没有名例,也就很难想像将案例作为法律资源对审判的作用。
很多律师喜欢办名案,但办了名案的律师仍然没有能够证明自己有水平,因为名案是因案件事实而著名,而案件事实与律师是无关的。律师的工作是办案,律师的水平只能体现在办案上,如果体现在别的方面就不是律师的功劳了,律师不能通过办案证明自己有水平,也就没办法证明自己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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