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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章 程
指 导 思 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以增强诚信建设为主线,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弘扬社会正义为己任,加强行业建设与改善执业环境并重,开放国内市场与走向国际市场并举,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并进,全面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服务。
宗 旨
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辩护律师事业,深入研究和探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丰富并完善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提出并努力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创造良好的刑事辩护环境,总结并指导全市律师的刑事辩护经验与实践,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
职 责
一、与法学专家、立法与司法人员密切合作,深入研讨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组织律师深入研究和探讨刑事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经验和对策。
二、调查、总结全市律师在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三、加强与立法机关尤其是与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机关的合作、沟通、交流,呼吁、反映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定,指导并规范全市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市律师的刑事业务培训,聘请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做为委员会顾问,举办业务培训讲座。
六、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年会。
七、维护律师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保障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受到错误刑事追究的律师进行辩护。
八、研讨重要刑事辩护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编写全市著名刑事辩护案例,搜集、整理相关刑事业务资料。承担相应的专题研究工作。
九、定期组织全市刑事辩护律师举办以"刑辩律师"为题的律师沙龙活动。
十、参加刑事辩护领域的跨区域协作活动,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以及国外刑事辩护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我市刑事律师的业务水平。
十一、积极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和省律协刑事法律委员会进行联络,并协助他们开展相应的工作。
十二、协助政府大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不定期组织全市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更多的了解刑事法律制度。
组 织 机 构
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会(简称主委会),每一届主任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推荐,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
二、专业委员会主委会由轮值主任三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主委会成员的增补,由主委会和协会理事会商议决定。
五、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主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担任主任的连续执业五年以上、担任委员的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担任一般会员的为执业律师。
(四)未因法定原因受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八、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会 员
本节所称会员是指专业委员会内包括主任、委员和一般会员在内的所有成员。
一、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提名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增补或取消;
(三)获得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培训。
二、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四)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刑事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得到主任的确认;
(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主任;
(七)在注册地积极参与刑事法制教育,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会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转任市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会员;
(三)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活动;
(四)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会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
(五)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六)年终未提交刑事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七)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四、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每年办理刑事法律事务案件2项以下;
(三)未事先说明理由而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五、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的通知。
六、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会员发出取消会员资格的通知。
附 则
一、本章程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章程报郑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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