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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郑州律师整体刑事辩护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郑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是郑州市律师协会设立的业务研究组织,负责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的法律学习和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第三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忠实于辩护律师事业,深入研究和探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总结并指导全市律师的刑事辩护经验与实践,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由热心刑事辩护工作并有一定奉献精神,对该专业有浓厚的兴趣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积极参与组织或开展专业活动的律师组成。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遵循开放性、自愿性原则,不限制人数。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会(简称主委会),主委会由轮值主任三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第七条 组织律师深入研究和探讨刑事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总结全市律师在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与立法机关尤其是与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机关的合作、沟通、交流、呼吁,反映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实施全市律师的刑事业务培训,聘请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做为委员会顾问,举办业务培训讲座。
第十条 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年会。
第十一条 维护律师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保障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受到错误刑事追究的律师进行辩护。
第十二条 研讨重要刑事辩护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编写全市著名刑事辩护案例,搜集、整理相关刑事业务资料。承担相应的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全市刑事辩护律师举办以"刑辩律师"为题的律师沙龙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刑事辩护领域的跨区域协作活动,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以及国外刑事辩护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我市刑事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和省律协刑事法律委员会进行联络,并协助他们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政府大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不定期组织全市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更多的了解刑事法律制度。
专业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惩戒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会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转任市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会员;
(三)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活动;
(四)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会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
(五)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六)年终未提交刑事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七)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每年办理刑事法律事务案件2项以下;
(三)未事先说明理由而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会员发出取消会员资格的通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报郑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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